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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发育与形成---民间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公民的有序参与

时间:2016-10-19 09:46:46来源:广州至善发展

 

   在当代中国的转型过程中,是否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吉登斯强调“第三条道路”政治是一个深化并拓展民主的过程,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是第三条道路政治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对目前中国来说,更多的取决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没有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社会转型就不能真正完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将处于无序状态,其矛盾和问题不能得到真正解决。中国社会的伟大转型体现为从总体性社会向后总体性社会的过渡,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和结果就是资源在整个社会中分布结构的改变,从国家对资源和社会空间的绝对性控制转向了国家对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释放,这构成了民间或准民间社团发展的社会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主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是现代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有普遍的、有序的民众参与;二是对民间社会组织自身而言,其组织、运行都需要加以规范,像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加以协调,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民间社会组织的运行也显得尤为重要。三是民间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由社会评价机制来表明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的配置是否正义、是否合理。而社会评价机制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公共产品,这个社会评价机制必须要有社会各方利益代表者,这些代表者都应该是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而产生这样一个社会评估体系,恰恰是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及发育的主要途径。

  一、公民社会的基础:以理论为视角

       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洛克、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葛兰西都曾用过“公民社会”的概念,只是每个人的理解各不相同。综观历史上对“公民社会”的提出和理解我们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作为自由秩序的公民社会、作为与国家制衡力量的公民社会、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公民社会。诸多学者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是基于第三种理解,即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公民社会,它是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合约失灵和志愿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在福利国家面对危机的背景下,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基础的民间社会组织将与国家一起为社会提供福利,也就是吉登斯所说的第三条道路。

        中国是否会出现类似于西方的公民社会,这种公民社会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遵守社会公共活动空间中的社会契约。在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背景下,中国公民社会出现的基础是什么?中国的国家或者说政府非常强大,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虽然在进行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提出要下放原来属于社会管理的社会事务于社会,但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没有这个能力来承接这部分社会事务,所以有些学者也提出我们还处在前公民社会或者正在向公民社会发展的阶段。而我们所讨论的问题重点并非在于公民社会在中国存在与否,我们所关注的重点在于,在中国社会培育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所需的条件。

         关于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哈贝马斯运用“公共领域”加以分析。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publicsphere)作了界定,他认为公共领域是这样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民因为共同的兴趣和利益自由的讨论,而不受习俗、规则和压力的限制,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可以无限制地通过辩论而解决各种不同的问题。在他后来的研究中也将公共领域的概念进行了延伸,指社会上各种身份的公民在这个领域中自由的讨论与辩论,以及积极参与对社会的管理。换言之,公民的自由、独立的主权意识和社会公共事务参与意识是公共领域存在的基础和特征,而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的这种参与并不是无序的,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以此作为平台实现公民之间的沟通和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管理,这些组织即民间社会组织,它是公民社会的主体,是作为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

二、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民间组织的培育与发展

       “民间组织”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词汇,“民间”一词是与“官方”相对应的,1998年,国务院将设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一词开始在中国正式使用。但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民间组织、NPO、NGO、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等等概念的区分并不明显,它们在内涵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学术界围绕这些概念,曾作了不少讨论,国外对这些概念是交互运用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由莱斯特·塞拉蒙提出的。他认为鉴定非营利领域以下六个特征是最关键的:正规性(有章程)、私立性(非政府性)、非利润分配性、自我治理性、志愿性、公共利益性。因为这是一个外来概念,国内研究者大多参照国外定义,他们各自虽偏好有异,但都取向从较宽泛的角度看待概念间差异。进一步讲就是放到更宽泛的视野下,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用和相互替换的。这个更宽泛的视野,则是指“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说。

         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基础和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在我们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诸如北京、上海等城市需要先行一步,促进民间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与社会(民间社会组织)共同管理,在合作中促成效,从而达到“双赢”。民间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和社会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其社会亲和力和特有的联系社会的渠道作用,成为构建和谐社区与和谐社会的标志。而民间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几个瓶颈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缺乏合理的发展空间及其总目标不清晰。民间社会组织的性质在于建立公平机制,在于提供软件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但是民间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社会参与”这样一个总目标不清晰。而民间社会组织在发育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发展空间的缺乏,导致双方互动过程中表现出角色的模糊、定位不清,民间社会组织该做的事情没有足够的权力和空间,政府该放的权力却也没有真正放给社会,导致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一直未能确立起来,从而可能造成两者预期努力所建立的关系的退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民间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隶属机构,由此政府在管理这部分社会事务中没有降低社会成本,承接这部分社会事务的真正的民间社会组织也没有建立起来。

         二是草根性和民间性的缺失。当今,几乎所有中国民间社会组织一旦成为组织就缺乏草根性和民间性。社区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提出的加强基层建设的改革是同步的,基层建设的改革反映了政府提出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即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而正如前面第一点讨论的,政府在下放权力给社会的过程中其实是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民间组织在它成立的那一刻起,就几乎丧失了其草根性与民间性。

       三是政府在让渡空间的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在市场体制下有无限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需要重建和重新确立规范。另外,政府也确实在逐渐让渡一些权利和资源给基层社区、民间社会组织,但是在让渡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规范,民间社会组织的运作也没有足够的关注民间社会组织的领袖,民间的“老娘舅”是民间社会组织发育的最基础的力量,同时也是作为社会评价体系的有效的载体。政府和民间组织互动过程中,规范的缺乏会导致公民的无序参与,政府需要通过民间组织确立明确的规范,从而促进公民参与普遍的、有序的进行。

        四是民间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制度化的法律保证,而法律和制度的认同才能保证民间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任何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做到有法可依。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上还存在一些不足。虽然,政府花很多心思和精力去制定一些法律制度或者通过某个部门的发文试图引导民间社会组织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然而,从某种程度上说,却没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由于法律认同、制度认同的缺乏也导致其社会认同的缺失,不利于健康发展。

     五是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与公民需求匹配度不高。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其基础是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民间社会组织还不能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不能反映社会成员的真正需要。

         六是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组织之间的协商机制和代表各方利益主体的社会评价机制未能建立。社会参与度不高社会结构的无序影响民间社会组织发育。从社区层面看,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急需社区中各类民间社会组织建立一种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其协商的基础就在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而且对各类组织提供的这些公共物品,也需要建立代表各利益主体的社会评价机制,从而保证各类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有效性、公平性。

       

         三、关于破解中国公民社会基础形成的若干瓶颈问题的思考

以上几个发展的瓶颈问题限制了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而要解决以上这些瓶颈问题的关键在于基层社区自治与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就目前而言,公民的参与度是在提高,但这种参与无论从程度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着问题,这就意味着公民的个体性参与是政府难以面对的,而公民只有把自己纳入到民间社会组织之中才能解决社会治理的参与问题,即实现公民普遍的、有序的参与。在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过程中所强调的社区自治,一定程度上是指政府下放权力给居委会,实现对社区的管理,而居委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群众自治组织,实际上却充当了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延伸机构,因此,某种意义上说,“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行政管理体制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和谐社区,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的发展。要实现真正的和谐社区,应该从社区基层做起,释放社区居民的自治空间,培育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互相合作、利益共担的和谐社区(共同体)。社区治理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而居民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政府要逐步退出曾被挤压了的社区自治空间,实现社区自治,培育民间自治组织和公民参与意识。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组织化建设,使民间社会组织真正成为规范公民有序参与的中介与平台。公民普遍的、有序的社会参与是实现社会民主与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民间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组织化建设。在社区中可以通过政府投资举办各种类型的社区学校,通过社区教育这个平台,鼓励社区成员参与到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中,从而达到社会运行的平衡与社区治理的善治。

其次,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不断监督与规范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健全民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制度环境。作为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关系着社会的团结和稳定。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关系着民间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以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为例,现有的法律法规非常的不完善,即便是居委会在法律制定上,相对于业委会而言,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逐步将其纳入到行政体系范围内。而像业委会这样的社区民间组织,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和规定,而不是某个行政部门的发文,政府和民间社会组织之间逐渐形成各行其职的分工合作关系。

 最后,信任关系的逐步确立。这里的信任关系的建立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个人对组织的信任;二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个人对组织的信任,主要指居民对社区民间组织的信任,愿意通过社区民间组织这个中介,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和维护自己的权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主要是指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政府愿意让渡足够的空间给这些组织,而政府更多的只是充当了评估和监督的角色,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其运作或者纳入行政管理体系。从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看,它们之间的信任缺乏主要体现在期望与能力的差距。这种差距会导致彼此的不信任,良性的互动关系经常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特别是相互信任,社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需要彼此创造增加信任的机会和努力,包括社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增强,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工作态度和管理方式的改变等等,而从目前看,信任关系的建立与专业人才的引进密切相关,除此之外就是如何积极吸收外脑的作用,主要就是专家、学者在理论上给予的支持,在这点上,某些街道和社区聘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和学者作为社区建设中的顾问,在协调社区事务上给予理论上的指导,不失为一个良好对策。

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长、社区自治的实现、社区居民的普遍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两者的中介与平台,随着社区中各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与成长,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社会行为将愈显组织化与规范化;后两者是前者的基石,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有序化和组织化也将促进民间社会组织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自然地理状态下的“小区”向社会人文状态下的“社区”的转变,这是基层和谐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实现,而非政治学意义上的和谐社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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