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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关于落实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时间:2017-03-06 23:19:57来源: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保值增值收益及经营服务收入。其投资和经营收入于与捐赠收入一样,形成慈善组织的财产,不能用于分配,只能用于符合宗旨的公益活动。对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对增强慈善组织的“造血功能”和全社会慈善资产的积累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但现行税收政策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收入并不优惠。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可当然获得免税,而其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入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的免税则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发出《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依法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收益不在免税范围。须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慈善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其一,企业、私人和家族创立大型慈善基金会受阻。原因在于,这类大型非公募基金会必须通过财产的保值、增值,才能保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完成公益使命。而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须持审慎的投资策略,一般年回报率在5%左右。这部分投资收益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所剩无多。近年来多家大型基金会纷纷缩资,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也出现微型化趋势。其二,与国内慈善基金会微型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热心慈善的富豪纷纷斥巨资在海外设立慈善信托或基金会,其中牛根生、马云、马化腾在海外的慈善基金规模都在几十亿到一、二百亿之巨。而他们的慈善投入主要在国内。其三,对慈善组织财产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相矛盾。
    从国际上看,对慈善组织财产投资收益及经营性收入的税制安排,世界上大体有五种类型:一是慈善组织的财产投资及经营性收入用于慈善目的全部免税,英国、澳大利亚和波兰等国主要采用这种制度;二是区分慈善组织经营活动是否与其宗旨相关,和宗旨相关的收入享受免税待遇,与宗旨无关的收入需要征税。采用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的资本利得,美国只征收2%(特别情形下为1%)的消费税;三是慈善组织参与经营性活动收入可获得低于一般商业企业所得税的待遇,日本采取的是这类制度,其对商业企业征收37.5%的税率,非营利组织税率则降到27%;四是视额度而定,允许小部分经济活动收入免税,超额部分则予以征税,主要代表是匈牙利;五是慈善组织的所有营利性收入全部征税,主要是保加利亚、菲律宾等不发达国家。
    依据《慈善法》,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慈善事业面临的现实状况,我们建议:重新审视目前对于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并做出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究其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经营活动是否与慈善组织的宗旨相关。凡属于依照宗旨开展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建议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如果从事的直接投资、经营活动和宗旨无关,那么从事无关宗旨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本组织全年收入一定的比例,否则应按企业缴纳各类税种。日本、美国均有此类规定。
    第三,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所进行投资活动属于被动型投资,其资本利得收益,应免交企业所得税。这类投资行为与社保基金入市属于同样性质, 不会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第四,在财务管理上,慈善组织的投资收益、经营活动收入和捐赠收入应独立核算。对财产保值、增值投资的资本利得和符合机构宗旨的经营性活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税收的杠杆作用,无论对于经济活动还是慈善事业发展都至关重要。《慈善法》已经正式施行,对《慈善法》所指“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之规定,及其符合宗旨的经营性活动的税收优惠,亟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制定更加合理的办法。去年,国家给企业减免税达5000亿,而对慈善资产增值免税国家少收税不会超过10亿,而吸引个人财产投入慈善将有巨大空间。我们相信:《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旦真正落地,将吸引千万亿私人慈善财产投入慈善事业,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必将注入更大的源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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